为保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办理备案,印章由办公室指定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协会印章,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协会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签字批准。 2、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法律文书、传真、证书、奖状、报表等,由协会会长签字用印。 3、协会开展活动的通知和对外联系的一般业务的公函、介绍信,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用印。 4、协会领导外出,因工作需要急需用印的,用印人签字后由印章管理员电话请示协会相关领导,经同意并做好电话记录后用印。 5、用印需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用印后《印章使用登记簿》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管理员留存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1、协会印章由协会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重要文件需留存复印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