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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佣”“月子会所”“长护险”护理人员归上海这部家政法规管吗
2019年9月26日 阅读734次


  在上海,一个“好阿姨”不好找!昨天(24日),《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部创制性立法亮点很多,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审议中也有不少争议点,比如“菲佣”“长护险”护理人员是否适用该条例,家政机构一定要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吗?这个合同的约束力到底有多大?
  “月子会所”不适用本法,“菲佣”适用吗
  提到家政服务,有人会想到“月子会所”,但这并不属于本地家政立法的适用范围。那么,“菲佣”适用吗?“长护险”护理人员适用吗?上门修马桶的人员呢?
  市商务委主任华源在解读时专门对草案适用范围和家政服务的定义作说明。《条例(草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并将家政服务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华源表示,这个定义主要考虑到家政服务的几个特点:
  一是服务对象是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
  二是服务形式是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服务;
  三是服务内容是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
  四是服务性质是有偿服务,义务的、无偿的公益性服务,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机构养老、托幼、月子会所服务等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的服务形式,大都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调整,《条例(草案)》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而在分组审议中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草案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宽泛一点,比如入户的服务人员都可以纳入,另一种观点认为,“小切口”比较好。
有代表提到“菲佣”,目前家政领域的一些新模式,如管家式服务和家庭延伸服务,雇佣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如菲佣等,希望条例也应适当考虑;有的委员认为,长护险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有关专业人员上门为家庭提供服务的,是否也能列入家政范畴。
  “家政服务大都是市场行为,立法宜粗不宜细。”施政委员认为,只要上门提供服务的人员,都应该列入家政服务范畴,法规只要严格规范好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好底线,其余的交给市场。
  “大民生、小切口。”在一些委员看来,立法不可能涵盖、顾及这么多人,切口要“小”、要“准”。家政定义的核心应当是替代性家庭劳务,具备的主要特征是:服务对象是居民、服务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服务内容是家庭劳务、服务形式是上门入户服务、服务是有偿的。在此基础上,家政的定义应当对新的服务模式和方式以及外籍家政服务人员依法从业有所考虑,建议对条款进一步完善,更加体现包容性。
  家政机构必须要与服务人员签合同吗?
  家政服务业发展速度很快,但管理和服务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痛点一直存在,家政服务人员和用户都有不少吐槽。
  为了促进家政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此次立法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条例(草案)》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
  对条款中的这个合同或协议,丁伟委员的关注点在于“应当”这两个字,“如果是‘应当',就表示服务机构必须要和员工签署这个合同或是协议,但这里面是否有法律风险,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规定强制签订合同?这需要研究。”
  有委员提到,当前存在三种类型的家政服务人员:一种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一种中介式家政服务人员,还有就是自雇式家政服务人员。“这些家政服务人员,都需要与服务机构或中介签订合同吗?”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本市50多万家政服务人员中,员工制家政公司的服务人员目前只占1%,也就是只有5000名,那么,立法对那99%的中介式或自雇式家政服务人员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加以规范?
华源表示,此次立法遵循的思路是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坚持赋能促发展和监管促规范的立法定位,着力推动家政服务业长远发展。在王宇委员看来,上海率先立这部法要有一定国际眼光,要从扶持家政产业的角度加以统筹设计,视野放更宽泛一些,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家政产业的经验。
  戴柳委员对此深有体会,他表示,这部法在调研阶段就征求、借鉴了很多方面的做法。比如菲律宾“菲佣”的做法;比如在英国的家政产业,一个大学本科的英国管家年收入要达13万英镑以上。“我们的立法就是要瞄向未来家政产业的长远发展。”但他也坦言,“既要促进发展,又要规范,有时候就像左手和右手打架,需要一定权衡和把握。”

来源:家政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