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
各类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取得有效证件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经办银行最高额度不低于30万,合伙创业等额度适当提高;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放宽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人员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2万,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放。期限最长3年,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以上各类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或50%贴息。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 |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初始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用于创业者的租金、水电、网络等开业日常支出。 |
对初始创业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补贴。 |
含在一次性创业补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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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
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征集、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向市民免费推介创业项目。 对经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个。通过举办创业项目大赛,评选产生的一等奖项目补贴5万元/个,二等奖项目补贴2万元/个,三等奖项目补贴1万元/个。同一个创业项目只补贴一次,不重复享受。 |
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性行业初外)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给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各县(市、区)申报、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每年评选一批创业明星,一次性给予3—10万元/人的奖励,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
对参加创业培训后12个月内成功创业人员开展跟踪服务的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每服务一人给予200元补贴。 |
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服务机构用于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建设、创业政策宣传、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活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