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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6日 阅读2981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5〕127 号)、《关于聚力创新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2 号)、《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 (扬发〔2017〕2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本意见所指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扬人社〔2017〕132号)界定的各类群体,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一)小微企业2017年新招录、首次参保的大学本科以上人才,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含“五险”单位及个人缴存部分)给予1 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 年。
   (四)在市区领取初始创业补贴,其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 年。
   (五)离校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 年。
   (六)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 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 个月以上(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的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申领流程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流程申报: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
     2、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录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
     3、市级就业管理机构提交数据与社保缴费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生成《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
     4、各级就业管理机构打印《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汇总、审核;
     5、市财政部门按核准后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将资金拨到相关区财政或市级就业管理机构;
     6、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
    (二)个人应按下列流程申报: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级就业管理机构;
     2、市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数据比对,生成《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申领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创业证》;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创业失败者还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2、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冒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纳入违信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一条规定的补贴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区、功能区)先行经办,年终市财政统一结算。
    七、本意见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17年1 月1 日起执行,各类对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最后期限为2018 年12 月
31日。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