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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新)
2017年10月16日 阅读159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YANGZHOU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YZHSA。

    第二条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原则,团结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制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满足社会各层次家庭服务消费者的需求,给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处所和活动地域:江苏省扬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和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系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 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和自然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各项权利平等,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执行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扬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扬州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扬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0月 1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